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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运友与杨军贵、王桂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运友,杨军贵,王桂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2780号原告石运友,农民。委托代理人殷兴波,蒙阴县高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军贵,农民。被告王桂荣,农民,系被告杨军贵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运友与被告杨军贵、王桂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统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运友委托代理人殷兴波、被告杨军贵、王桂荣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运友诉称,原告从事经营铝合金多年,2014年10月份,原告为二被告新建房屋加工定做并安装了门窗,合计加工安装费为15925元,有2014年12月30日被告王桂荣亲笔签字的欠条为证,之后原告多次登门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时至今日二被告无支付欠款的诚意,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铝合金门窗款1592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军贵辩称,当时双方协商时指定的材料为门子是不锈钢,窗子是铝合金,但原告在实际安装过程中用的并不是双方约定的材料,所用的材料表面都有瑕疵,被告王桂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的是里面没有记载内容的空白纸。原告石运友去年去要钱的时候要被告杨军贵写欠条,被告杨军贵让原告先解决门窗有很多毛病的问题,原告就拿出一张纸,让王桂荣签字,王桂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原告给被告干的活在装修完不到一个月就进水,被告让原告修,原告光答应就是不给修,原告光骗人,用的材料价格高,用的材料是假的,不锈钢门用的是铝塑板,也不给换,只是给正门换成了铁片子的。被告王桂荣辩称,名字是被告王桂荣写的,但原告给被告做的门窗材料都是假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原告为二被告新建的房屋加工定作了门窗,并进行了安装,二被告欠原告材料费及安装费共计15925元。2014年12月30日(农历),被告王桂荣在一份附有门窗安装明细的欠条上签字确认了欠款事实。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一组照片,证实原告所安装的门窗存有质量问题,质量不符合商业标准,价格过高,材料系假冒伪劣产品,但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此加以证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照片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被告杨军贵、王桂荣作为定作人拖欠原告石运友门窗材料费及安装费15925元的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935元门窗材料费及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安装的门窗有质量问题,并提供了一组照片证明其主张,但仅仅几张照片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的门窗材料存在质量不符合商业标准,价格过高,材料系假冒伪劣产品等事实,故对于原告的该项抗辩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军贵、王桂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石运友的门窗材料费及安装费159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告杨军贵、王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