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贺如荣与陶亮、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如荣,陶亮,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829号原告:贺如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陶亮,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宇,女,汉族,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如荣与被告陶亮、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如荣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如荣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如荣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难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