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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贺如荣与陶亮、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如荣,陶亮,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829号原告:贺如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陶亮,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宇,女,汉族,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如荣与被告陶亮、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如荣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如荣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如荣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难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