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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建谦与黄永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谦,黄永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发文字号()字第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谦,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黄永盛,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016。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建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永盛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建谦返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建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黄建谦与被执行人黄永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立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永盛位于惠州市江北5号小区菊花一路6号盛世华府11.12楼2单元16层03号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100167606号)房地产权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立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人廖月荷与案外人魏加发共同共有的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12号海燕玉兰花园e栋3单元18层05号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100000022、1100000021号)房地产权的查封。三、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 立 灿审判员 李 国 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俊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