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雨瑞与方巍巍、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瑞,方巍巍,姜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451号原告王雨瑞。被告方巍巍。被告姜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瑞与被告方巍巍、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雨瑞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