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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雨瑞与方巍巍、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瑞,方巍巍,姜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451号原告王雨瑞。被告方巍巍。被告姜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瑞与被告方巍巍、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雨瑞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