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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609号原告:周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刘旭波。被告:泮某,务工。原告周某与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