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609号原告:周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刘旭波。被告:泮某,务工。原告周某与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