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锁柱与武龙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柱,武龙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59号原告张锁柱被告武龙亮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锁柱诉被告武龙亮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之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