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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国荣申请杨玉军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荣,杨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荣,住所地城发乡双合村7组被执行人杨玉军,地址榆树市李合乡望山村*组。张国荣与杨玉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日作出的2003榆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玉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国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玉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国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玉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