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与朱晓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金桥建材有限公司,朱晓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11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丰南镇大岔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88659678L。法定代表人:张立标。被告:朱晓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