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蔡艺明与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明,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898号原告蔡艺明,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瑞、李红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艺明诉被告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艺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