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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81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桑利华,如东县丰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