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俊与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鄂0102行初84号原告刘俊。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号。法定代表人荣先国,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彭思思(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鹏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筹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玲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被告区统筹办的委托代理人彭思思、谢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于2016年4月20日通过江岸区信息网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区统筹办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6JT-02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并向原告刘俊进行邮寄,原告刘俊于同月12日予以签收。原告刘俊诉称,2016年4月20日其通过江岸区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向被告区统筹办提出要求公开:“1、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2、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征收安置汇总明细表;3、作出二期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时提交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4、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的等情况清册表;5、二七沿江片二期征收完毕确认书”的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刘俊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被告区统筹办作出的《答复书》。原告刘俊认为被告区统筹办制作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履行公开义务。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区统筹办政府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区统筹办公开原告刘俊申请的政府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区统筹办承担。原告刘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答复书》,证明被告区统筹办作出本诉的行政行为,其答复违法;2、顺丰速运邮寄单,证明被告区统筹办是2016年5月11日寄出,原告刘俊次日收到。被告区统筹办辩称,其于2016年5月21日收到原告刘俊通过江岸区信息网提交了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被告区统筹办于2016年5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在答复书中向原告刘俊告知:“1、征收完毕确认系征收工作的相关程序,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对你的上述第1项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你的第2、3、4项申请,均系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资料,涉及征收完毕确认的程序,亦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不产生以影响,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对你的上述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3、征收完毕确认按征收项目进行,二七沿江片二期并非单独的征收项目,故你的上述第5项申请的信息不存在。”针对原告刘俊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项依法进行了明确回复。上述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等法律规定。故此,被告区统筹办已依法履行完毕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并无任何不当,原告刘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被告区统筹办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被告区统筹办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原告刘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答复书》及邮寄证明,证明被告区统筹办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书面答复并向原告刘俊邮寄送达,已依法履行完毕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并无任何不当。被告区统筹办提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俊系武汉市江岸区福建村居民,其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岸政征(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原告刘俊通过江岸区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2、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征收安置汇总明细表;3、作出二期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时提交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4、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的等情况清册表;5、二七沿江片二期征收完毕确认书”。被告区统筹办收悉后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原告刘俊:“1、征收完毕确认系征收工作的相关程序,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对你的上述第1项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你的第2、3、4项申请,均系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资料,涉及征收完毕确认的程序,亦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不产生以影响,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对你的上述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3、征收完毕确认按征收项目进行,二七沿江片二期并非单独的征收项目,故你的上述第5项申请信息不存在。”原告刘俊对该答复书不服,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书》、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区统筹办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被告区统筹办于2016年4月21日收到原告刘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5月9日作出书面答复后向原告刘俊送达,原告刘俊于同月12日收到该答复书,被告区统筹办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针对原告刘俊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即要求公开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被告区统筹办告知其:“征收完毕确认系征收工作的相关程序,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对你的上述第一项诉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但原告刘俊系二七沿江商务区二期2-3片区域的被征收人,虽人民政府对其房屋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其仍在房屋内居住,且被告区统筹办在2016年3月31日作出了二七沿江商务区二2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故被告区统筹办在《答复书》称原告刘俊申请的上述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撤销。针对原告刘俊第二、三、四项申请即要求公开“2、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征收安置汇总明细表;3、作出二期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时提交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4、作出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提交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的等情况清册表”,被告区统筹办答复与原告刘俊的三需要无关。事实上,原告刘俊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被告区统筹办在作出房屋征收完毕确认书时收集整理的资料,并不直接对原告刘俊的权利产生影响,故被告区统筹办针对上述申请作出的该项答复并无不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的规定。针对原告刘俊的第五项申请即要求公开“二七沿江片二期征收完毕确认书”,被告区统筹办告知其征收完毕确认按征收项目进行,二七沿江片二期并非单独的征收项目,故该项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被告区统筹办将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向原告刘俊进行了告知,符合该项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作出2016JT-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答复。二、责令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针对原告刘俊申请公开的“二七沿江片二期2-3片征收完毕确认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三、驳回原告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玲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