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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125号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南宝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6571537U。法定代表人:孙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芹,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阳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乃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凤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