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050号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慧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春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玉,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