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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金钢诉被告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钢,宋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016号原告白金钢,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宋志彬,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钢诉被告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金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金钢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