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金钢诉被告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钢,宋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016号原告白金钢,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宋志彬,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钢诉被告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金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金钢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