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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熊峰与张春颖郭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峰,张春颖,郭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189号原告熊峰,男,汉族,被告张春颖,女,汉族,被告郭永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峰诉被告张春颖、郭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峰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峰撤回对被告张春颖、郭永平的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