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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濂、富民明与张爱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濂,富民明,张爱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425号原告张濂。原告富民明。被告张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濂、富民明与被告张爱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濂、富民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濂、富民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濂、富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濂、富民明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