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濂、富民明与张爱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濂,富民明,张爱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425号原告张濂。原告富民明。被告张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濂、富民明与被告张爱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濂、富民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濂、富民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濂、富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濂、富民明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