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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春梅与郑敏杰、宋延屏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敏杰,邓春梅,宋延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敏杰,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春梅,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审被告:宋延屏,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郑敏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被告宋延屏实际住址在重庆市,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宋延屏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郑敏杰称原审被告宋延屏实际住所地在重庆市,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