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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291号原告袁某某,女,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