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291号原告袁某某,女,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