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种牧业有限公司、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天种牧业有限公司,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899号原告徐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志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青,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玲,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种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法定代表人张铁柱,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申桂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种牧业有限公司、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种牧业有限公司、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1元,减半收取为1055.5元,由原告徐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