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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中英、刘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中英,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执行人杨中英,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红星小区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8412200210。被执行人刘燕,居民。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中英、刘燕(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一案中,因杨中英、刘燕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中英、刘燕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明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