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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柳坤与郭香兵、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坤,郭香兵,张辉,毛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454号原告:柳坤,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香兵,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辉,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毛石华,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坤诉被告郭香兵、张辉、毛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坤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