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培燕因与被上诉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培燕,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培燕,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委托代理人易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保城镇团结北路。法定代表人马财茂,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培燕因与被上诉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因华达公司下落不明,原审法院向华达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告知开庭时间,因缺少公告发布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该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期满后的开庭时间,虽华达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在法院大厅拒签开庭传票时被口头告知了开庭时间,但应诉材料的送达仍存在程序瑕疵。另,原审法院告知华达公司工作人员开庭时间后,本案一审的开庭时间及合议庭成员又进行了变更,该变更情形未能以公告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通知到华达公司,原审法院即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白玉琳审判员 梁振文审判员 黄声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学雪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白玉琳撰稿:白玉琳校对:洪学雪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印制(共印1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