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齐玉华与刘西波、罗心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华,刘西波,罗心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11民初230号原告齐玉华。委托代理人李兴民,山东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西波。被告罗心梅。原告齐玉华与被告刘西波、罗心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玉华委托代理人李兴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西波、罗心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玉华诉称,被告为原告办理赴新加坡出国劳务,应被告要求,原告将24200元交付被告,后由于被告未能办理原告出国劳务,被告承诺退还原告款项,并为原告出具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42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西波、罗心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出国劳务,2015年5月6日,原告交给被告12000元,被告刘西波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罗心梅账户汇款12200元。2015年8月1日,被告刘西波为原告出具出国协议,承诺8月25日之前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如无法办理,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把钱退还给原告。2015年11月12日,被告刘西波为原告出具24200元欠条一张。另查明,被告刘西波、罗心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4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收条一张、银行转账明细、出国协议、欠条、婚姻档案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出国劳务,并且交纳了相关费用,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应当返还原告交纳的费用。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退还给原告委托费用,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西波、罗心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齐玉华24200元;二、被告刘西波、罗心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齐玉华经济损失(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损失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刘西波、罗心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见见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妹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