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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崔焱天申请执行王宇翔、赵淑芹、王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焱天,王宇翔,赵淑芹,王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崔焱天被执行人王宇翔被执行人赵淑芹被执行人王占顺崔焱天与王宇翔、赵淑芹、王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款20000元人民币。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中被执行人王宇翔在银行部分存款已被另案冻结。另被执行人赵淑芹位于鲁北镇的两间房屋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现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庞 天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