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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罗科文申请执行黄金权、邓先兵民间借贷纠纷1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科文,黄金权,邓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罗科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黄金权,男,彝族,生于1971年6月,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邓先兵,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罗科文申请执行黄金权、邓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金权在盐源县卫城镇香房小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7月起,将被执行人黄金权在盐源县卫城镇香房小学工资每月扣留3500.00元,直至扣留金额满10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执行员  巫 岷执行员  饶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金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