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王孝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甘肃省民勤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55年,甘肃省民勤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50238元、诉讼费22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对第三人民勤县蔡旗中心卫生院享有到期债权,经本院执行,第三人民勤县蔡旗中心卫生院给付10000元。另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旗支行的存款160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