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大隐凯达电器厂与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640号原告余姚市大隐凯达电器厂与被告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姚市大隐凯达电器厂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案可待另案财产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大隐凯达电器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大隐凯达电器厂案款84533.4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956.5元,执行费118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6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