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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瑞标与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瑞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曲华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标,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瑞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所以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巩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