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保财与王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财,王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财被执行人王旺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财与被执行人王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庄朱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旺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旺林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经营的鸡场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旺林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再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所查询财产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朱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王旺林偿还王保财借款2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保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王旺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旺林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马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