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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94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6)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玲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来到黄石市中心医院准备伺机盗窃作案。在该医院门诊大楼二楼,纪某趁被害人夏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盗得一部oppo牌k7007型手机。之后,纪某到该医院三楼卫生间将手机的电话卡及手机外壳丢弃,将手机外壳内所夹的25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纪某又回到一楼,发现被害人王某心,便尾随其后,趁王某心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一部vivo牌y33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纪某在逃离该医院时,被医院的保安抓获归案。以上两部被盗手机均已发还给两名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相关书证,查获的两部手机等物证,被害人夏某、王某心的陈述,证人郭某、尹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纪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8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纪某向被害人夏秋云退赔人民币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玲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