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明兴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维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张祖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明兴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维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张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明兴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灼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山市维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山市(伯公村委会厂房之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祖琴。被执行人张祖琴,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明兴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维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张祖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定做款92310元、暂计利息3778元、延期利息1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8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仅于2016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X×××××牌号汽车一辆(查封有效期两年);于2016年5月6日、6月2日先后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个(冻结有效期一年);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44.64元(该款全部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符合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