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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行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与魏光素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光素,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行终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光素,女,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移民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5826-1,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4号。法定代表人吴应俊,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如华,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光素因移民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行初字第00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魏光素起诉称,奉节县新城南岸基础设施工程指挥部因为三峡工程建设作准备工作,于1995年时违法拆除其家修理厂,其多年来一直上访。虽奉节县移民局2005年、2006年以奉节移发〔2005〕110号文、奉节移发〔2006〕77号文对其要求进行了处理,但均未按法律规定标准予以补偿。2015年9月25日,奉节县移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奉移信访初字〔2015〕17号《关于魏光素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并告知诉权,其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奉节县移民局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及确认该局拆除其家修理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对此认为,奉节县移民局2015年9月25日以奉移信访初字〔2015〕17号文回复魏光素称,对其补偿原来已作决定不再改变,其外孙亦不符合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条件。故,该文系奉节县移民局对魏光素所提要求再次进行回复的意见,未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另,魏光素未就奉节县移民局所称奉节县新城南岸基础设施工程指挥部不是由该局设立提出异议。因此,魏光素要求撤销奉节县移民局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及确认该局拆除其家修理厂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中,涉及到多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不能一案合并审理,魏光素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虽原审法院向魏光素做了释明工作,但魏光素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魏光素的起诉,并无不当。魏光素上诉称其已撤回要求撤销奉节县移民局奉移信访初字〔2015〕17号文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审庭审记录,魏光素在原审庭审中仍坚持了其诉讼请求,并无撤回要求撤销奉节县移民局奉移信访初字〔2015〕17号文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魏光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克梅审判员  程鸿声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