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小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小超,范广奇,康亚利,张廷会,李万强,雷京霞,李海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42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赵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伟宾。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孝义。法定代表人范广奇被告董小超,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被告范广奇。被告康亚利,女,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张廷会,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被告李万强,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被告雷京霞,女,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李海斌,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世鑫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小超、范广奇、康亚利、张廷会、李万强、雷京霞、李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 卫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