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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利伟达物资经销处与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利伟达物资经销处,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利伟达物资经销处。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吉019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原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