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34。申请执行人杜某甲与被执行人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该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