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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伟伟与陈象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伟,陈象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郑伟伟,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象松,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郑伟伟与被执行人陈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伟伟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象松在另案被执行人林增财案件中可分配债权人民币10620.42元,在另案被执行人陈新歌案件中二次分配债权人民币40256.76元,合计人民币50877.18元,以此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44857.18元及代垫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余款未还。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