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348号原告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基禄、陈小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候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