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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邵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邵永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985号原告:陈小军。被告:邵永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军与被告邵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军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