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566号原告吕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吕某同意给被告冯某和好机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潘 珍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支路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