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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749号原告韩某。被告丁某。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0年国外留学期间,在网上与被告相识并发展为网恋关系。回国后,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4日生育长子韩某甲,于2014年10月25日生育次子韩某乙。婚前,双方只是网上交流,缺乏深入沟通,草率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价值观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致使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常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但是原告考虑孩子年幼,一直忍受生活。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再继续生活下去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理应结束婚姻关系。长子韩某甲自出生之日起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因原告有抚养能力,将长子抚养权给原告,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次子韩某乙出生后刚满3个月,被告就给其断奶,之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共有的存款现均存在被告的个人账户中,夫妻共有车牌为冀G健康健康×的MINI牌轿车一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韩某甲、韩某乙均由原告抚养,并平均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十五岁就相识,到现在已长达十几年时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特别是结婚生子,双方是在经过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双方因家琐事有争执,但是双方的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另外两个儿子年幼,孩子的身心健康需要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4日生育长子韩某甲,于2014年10月25日生育次子韩某乙。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鉴于孩子年龄尚小,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照顾。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凡丽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