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伏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7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1,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务农。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黄×1从他人处购进假冒NB牌和Adidas牌服装,存放于其租赁的丰台区大红门海户屯1栋平房5门102号库房,并在其租赁的丰台区大红门服装城三期早市3A1466号摊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黄×1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黄×1租赁的摊位及库房内当场起获假冒NB牌服装共计620件、Adidas牌服装共计730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黄×1于2015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2、陈×、马×证言,进销货记录本,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鉴定书,价格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1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短袖上衣、短裤、长裤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进销货记录本予以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何金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