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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茂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茂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191号起诉人广西南宁茂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银先,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广西南宁茂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茂通公司)诉被起诉人广西新正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新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起诉人诉称,2014年4月28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武鸣东盟国际商务大酒店综合大楼智能化工程框架合同》,约定:1、被起诉人将武鸣东盟国际大酒店综合楼智能化工程安装施工发包给起诉人施工;2、起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当天向被起诉人支付30%首期合同履约金20万元;3、如确实未能施工,被起诉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把合同履约金退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起诉人即向被起诉人支付了2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多次询问涉案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被起诉人均以各种借口搪塞。经起诉人调查,武鸣东盟国际大酒店项目投资方是广西碧冠投资有限公司而非被起诉人,经广西碧冠投资有限公司证实,该项目与被起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起诉人多次催告被起诉人退还20万元合同履约金,但被起诉人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武鸣东盟国际商务大酒店综合大楼智能化工程框架合同》;2、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3、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武鸣县,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建议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西南宁茂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会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农微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蓝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