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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星燃,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波,汪星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186号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655488-7。法定代表人潘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争明、李讯讯(特别授权),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汪星燃,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汪星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1元,由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