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星燃,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波,汪星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186号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655488-7。法定代表人潘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争明、李讯讯(特别授权),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汪星燃,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汪星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1元,由原告重庆绿泰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