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廖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始为“老赵”(身份不明)“六合彩”非法活动代庄开票,“老赵”按开票额的10%支付报酬。至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廖某多次接受鲁某、汪某甲、江某、徐某、汪某乙等人“六合彩”报码投注,为“老赵”的“六合彩”非法活动代庄开票25余期,金额达7万余元。2016年2月18日晚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住处查获赌资1724元、码单1张。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患有××,经常山县人民医院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汪某甲、江某、刘某、徐某、汪某乙的证言,书证手机微信截图、码单、账本、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非法经营的“六合彩”代庄开票,犯罪数额达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酌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的违法所得7000元和被扣押的赃款1724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