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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潘慧峰与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慧峰,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慧峰。被执行人: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慧峰与被执行人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存款150000元,但该款项系保证金,暂不具备扣划条件。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由本院(2016)浙0203执999号案件正在处置中,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8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