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延吉光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光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字���3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光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延吉光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2015)延民初字第6219-1号民事裁定(保全)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作出(2015)延民初字6219-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名苑大夏地下一层1001、地上1001、1003、5001、6001、7005、7006、7007、7008、8002、8003号、8005、8007、8008、9001、9003、9005���9008、10002、10003、10005、10006、10007、11002、11003、11005、11007、11008、12002、12003、12005、12007、12008号房屋的产籍手续。该被查封的房屋市场价值为6000多万元,10陪以上严重超标的查封。法院已查封的房屋中,开发商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层1001、1003号房屋及其他房屋已对外出售或者抵押借款,要求法院解除一层、六层房屋及其他已出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延吉光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作出(2015)延民初字6219-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名苑大夏,未超标的查封。因为保全的房屋是期房,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部分房屋已经对外出售或者抵押借款,无法保证申请执行人延吉光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如能执行完毕的财产我的名下备案,可以解除保全。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作出(2015)延民初字6219-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名苑大夏地下一层1001、地上1001、1003、5001、6001、7005、7006、7007、7008、8002、8003号、8005、8007、8008、9001、9003、9005、9008、10002、10003、10005、10006、10007、11002、11003、11005、11007、11008、12002、12003、12005、12007、12008号房屋的产籍手续。但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保全之前已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名苑大夏的地上1001号房屋出售给王志强,1003号房屋出售给延边黎泰贸易有限公司,5001号房屋出售给田德英、董春祥,6001号房屋出售给王秀伟、王景才,7005、7006、7007、7008、8002、8007、9001、10006、10007、12003、8003号房屋出售给吴贤德,8005号号房屋出售给王贺亿,8008号房屋出售给赵树斌,9003号房屋出售给任虎林,9005号房屋出售给修军升、9008号房屋出售给赵树斌,10002号房屋出售给李顺爱,10003号房屋出售给康京娟,10005号房屋出售给许玉女,10008号房屋出售给李花,11002号房屋出售给南美子,11003号房屋出售给许杨,11005号房屋出售给修军升,12005号房屋出售给修军升,11007,11008,12007,12008号等4套房屋出售给李花。本院认为,延吉光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中向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军���路52号名苑大夏的期房屋,但保全时该期房屋的价值未评估的前提下大面积房屋保全的行为是不符合常理,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名苑大夏一层1001号房屋已出售给王志强,1003号房屋已出售给延边黎泰贸易有限公司。已出售的房屋不能重复查封,故异议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名苑大夏一层1001号房屋、1003号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其它提出的执行异议另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延民初字6219-1号民事裁定中,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名苑大夏一层1001号房屋、1003号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朴龙吉审判员 许哲根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