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马林、田喜梅与刘立兵、张兴福、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田进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田喜梅,刘立兵,张兴福,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田进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回族,宁夏海原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申请执行人田喜梅,女,生于1975年10月9日,回族,宁夏海原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立兵,男,生于1992年3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兴福,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张兴福,系该合作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田进和,男,生于1996年2月10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马林、田喜梅与被执行人刘立兵、张兴福、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田进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56105.5元(其中被执行人刘立兵、张兴福承担317495元,被执行人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赔偿范围内承担207495元,被执行人田进和承担38610.5元)。因四被执行人未能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立兵、张兴福、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田进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6105.5元(其中被执行人刘立兵、张兴福承担317495元,被执行人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赔偿范围内承担207495元,被执行人田进和承担386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