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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昌梅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昌梅,王泽铭,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邱昌梅,女。被执行人王泽铭,男。被执行人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昌梅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泽铭、山西宝马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六万两千六百三十二元五角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梁建军执行员 张运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