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第2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刘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刘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第2172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李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晔,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征,男,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刘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刘征名下银行存款95.58830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征名下银行存款95.58830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