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普开永申请执行何叶权、李世真、杨加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开永,何叶权,李世真,杨加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28号申请人普开永,住元谋县。被执行人何叶权,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李世真,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杨加能,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普开永申请执行何叶权、李世真、杨加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2930元。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做当事人的工作后经双方协商,诉讼费50元申请人自行承担,实际标的为288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元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起学聪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智 百度搜索“”